楼上漏水楼下忧,房屋漏水是居民楼中多发的邻里纠纷,产生原因多种多样。比如因卫生间防水设施老化引发的漏水,积水流进楼下时,楼上往往也已经“水漫金山”,漏水点一目了然。

然而,楼板夹层管道隐身于建筑墙体内,其破损导致的漏水直接流至楼下,楼上住户家中难以察觉。此时发生的漏水责任如何承担,更易引发争议。
通州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漏水纠纷,通过这起案例,让我们一起了解楼板夹层管道漏水的责任承担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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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

按理说,搬进新家是件高兴事,但小李自从2023年搬进某小区以来,就饱受屋顶漏水困扰。每逢供暖季,小李家的卧室、客厅屋顶、墙面都会被水流洇湿,新刷的墙漆脱落、墙皮起鼓。
小李发现被浸湿的墙体都在靠近暖气的位置,于是推测是楼上房屋暖气漏水导致。小李找到楼上房主小王后,要求小王对暖气管道进行维修,并赔偿漏水造成的损失。
然而,小王却不认同这个说法。她表示,自家的暖气并未漏水,整个供暖季暖气管道和附近地面都是干燥的,没有积水,楼下小李家的漏水应当是楼板中间的管道渗漏造成。这些管道属于公共区域,应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管理,因此小李的损失也应由物业公司赔偿。
看到小王家地面确实没有积水,小李也对谁应当赔偿损失犯起了嘀咕。于是,她将小王和物业公司一同诉至法院,要求两方共同承担修复责任,并赔偿修复损失3000元、误工费4842元。

法院审理


法官释法

生活中,楼层夹层管道漏水是较为常见的问题。该类管道“隐身”于楼板中,发生漏水后往往难以确定具体位置和管道归属,在责任承担方面容易产生纠纷。
在审查该类案件时,首先应确定漏水管道的性质是否属于公共管道。
若为公共管道:
(一)在房屋建筑质量保修期内,依据相关规定,由房屋的建设单位(开发商)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承担责任。
(二)超过质保期后,物业公司负有妥善维修、养护、管理公共管道的义务,如发生漏水,应由其承担责任。
(三)有特定责任主体的管道,如供热管道、自来水管道等,由该区域城市公共供水、供热单位负责维护修缮,如发生漏水,上述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若为非公共管道:
(一)在房屋建筑质量保修期内,如管道未经拆改,因建筑质量问题导致管道漏水,由承担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承担责任。
(二)超过质保期后,该管道所属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基于相邻关系,妥善维护管理管道,如发生漏水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确定责任主体后,应对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核算。损失项目一般包含被水浸泡造成的财产损失、损坏部位的维修费用、因房屋无法居住产生的租房费用、重新装修费用等。

法官提示

针对此类漏水纠纷,法官提出两点建议:
一、对于楼下住户而言,夹层管道发生漏水后,应及时通过拍照、录像录音固定证据。而后可联系楼上住户、物业公司、供暖公司、自来水公司等主体,共同确定漏水点及管道归属。根据管道归属情况,通过社区调解、法院诉讼等方式,向相应责任主体主张维修、赔偿。
二、对于楼上住户而言,夹层管道漏水往往是“隐形漏水”,不会因自家无积水就能推定漏水与自己无关。若楼下住户称发生漏水,应积极配合查找漏水点、固定损失情况,确定责任主体,及时保修、维修,最大程度减少损失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
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,妥善维修、养护、清洁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,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,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、财产安全。
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、环保、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,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。
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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